(二) 图书馆借阅规则
为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加速书刊流通与妥善保管,特规定如下:
1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借书证借阅,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如发现转借他人,将扣留证件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2图书借阅期限:学生主书库60天,文艺书30天,过刊7天,专业库3天;教师主书库120天,文艺书60天,过刊7天,专业库3天。读者所借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过期不还者,暂停借书并罚款,每册书过期一天罚款一角,专业库过期一天罚款五角。
3教师、研究生借书限量为18册,文艺书限借2册;一至三年级本科生借书文艺书限量2册,主书库限量11册;大四本科毕业生借书文艺书限量2册,主书库限量13册。
4借书证如有遗失,请立即到本馆挂失。挂失后可补办新证,事后找到旧证应及时交回。如继续使用,将予以罚款处理。挂失前被他人冒名所借图书,责任由失证者自负。
5来校进修的教师、培训人员和科研协作人员,需在校内有关单位开据证明办理临时阅览证,并缴纳一定的资料费,方可入馆。
6因调动、毕业而离校时,须还清所借图书,并交回借书证,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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